為做好全市結核病防治工作,切實減輕參合農民結核病醫療負擔,進一步落實省衛計委等四部門《關于加強全省耐多藥肺結核診治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衛疾控秘〔2014〕538號)、《六安市結核病防治規劃(2011-2015年)》(六政辦〔2012〕10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補償方案。
一、肺結核患者診療(不含耐多藥肺結核)補償
(一)適用對象。經結核病防治機構確診、登記報告,按照規范性治療方案,接受并完成全程督導治療和管理的結核病患者。
(二)新農合補償。在享受國家規定政策減免后,余下費用按新農合相關政策予以補償。
1、門診補償
普通肺結核納入新農合常見慢性病管理,患者在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不設起付線,其可補償費用的補償比例不低于50%。
2、住院補償
僅限于有住院治療指征的肺結核患者,在結核病診療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或經疾控機構結核病門診規范轉診至其他醫療機構就診患者,補償比例原則上市級定點醫療機構75%、縣級定點醫療機構85%。
住院治療指征包括:
(1)同時伴有其他疾病,如肺心病、糖尿病、慢性支氣管炎、支氣管擴張、肝炎、肝硬化;
(2)急重癥患者:咯血、氣胸、高燒患者,或結核性胸膜炎伴有胸水;
(3)特殊人群:兒童、年老體弱者,有藥物過敏史患者。
二、耐多藥肺結核診療補償
(一)適用對象
藥敏試驗診斷為耐多藥的肺結核病人,按國家有關耐多藥肺結核病管理要求登記報告,并接受規范性治療和全程督導管理的肺結核患者。
耐多藥肺結核病人須由市級疾控機構提供相關證明。
(二)新農合補償
1、門診補償
耐多藥肺結核病人門診納入新農合特殊慢性病管理,不設起付線,其補償直接比照同級醫院住院補償政策執行,可每季度累計結報一次。
2、住院補償
住院患者的實行按病種付費管理,不設起付線,省、市級定點醫院補償比例均為70%。
定點醫療機構為安徽省胸科醫院、六安市人民醫院。
三、實施程序及監督管理
(一)疾控機構、定點醫療機構為結核病歸口管理單位,普通結核病人、耐多藥肺結核病人、耐多藥肺結核可疑者和結核菌/艾滋病病毒雙重感染者由市、縣疾控中心結核病門診和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診斷。
(二)普通肺結核病人和耐多藥肺結核病人經市、縣區結防機構或定點醫療機構確診后,申請辦理慢性病相關手續,報銷程序參照相關規定;耐多藥和有住院指征的普通肺結核病人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報銷程序參照相關規定。
(三)市、縣區疾控中心、定點醫療機構要在就診場所張貼結核病免費診療、補償的相關政策和操作流程,且在病人就診時告知相關政策。
(四)市、縣區疾控中心、定點醫療機構要本著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的原則,對結核病人的醫療費用實行總量控制。
(五)各縣區新農合管理機構要定期對門診結核病人診療費用進行檢查和評估,及時發現和糾正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做到合理控制醫療費用的增長。
本方案由六安市衛計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